瑞华研究丨问题1-1-56(“去产能”被封存设备的处理)
温馨提示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免责条款:所有“MY聊审计”公布的学习心得或总结,仅基于对特定项目的审计思路和经验形成,不代表行业审计指引等技术性文档,仅为个人对案例的理解和总结。如有侵权或错误,还请留言通知,我会及时删除或调整,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本期内容主要来源于《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版权归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问题1-1-56(“去产能”被封存设备的处理)
问题:
A公司根据国家去产能政策的要求,封存了一组450立方米的高炉,该设备不属于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但何时能够重新启用存在不确定性。A公司是否可以停止计提该设备的折旧?
解答:
A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封存部分设备,能否重新启用以及何时能够重新启用均存在不确定性。对此问题,我们的处理意见如下:
1、虽然这些资产目前处于封存状态,但其目前并无明确的处置计划,其持有目的也没有发生改变(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因此,在封存期间,仍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视同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2、该类固定资产在封存期间,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且封存期间这些资产仍会发生资产实体的自然损耗和无形的价值损耗,因此,仍应继续计提折旧。
3、在封存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发展变化情况、本企业对这些封存资产的处置或后续利用计划(如有)等因素,对这些封存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准备。
4、如果A公司就这些封存资产的处置,与其他方达成了不可撤销的处置协议,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所规定的“持有待售资产”的判断标准的,则可以转为持有待售资产核算,自转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并按持有待售准则对该持有待售资产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
———————————————
扩展及学习笔记:
1.封存的资产并无明确的处置计划,应仍按闲置的固定资产核算,且不属于不计提折旧的情形,应继续计提折旧。
2.由于封存资产可能未来处置或后续利用等因素,考虑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准备。
3.如果封存资产后续满足持有待售资产的判断标准,可以转为持有待售资产进行核算,并在转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
喜欢,请给我一个“在看”